揭曉答案!「級數」是否等同於地震的破壞力?其實答案是「部分正確」。
常用於量度地震的「級數」源自兩個制度:黎克特制(Richter Scale)和修訂麥加利地震烈度(Modified Mercalli Scale)。前者是形容地震的規模(magnitude),即是地震釋出的能量,每一級相差32倍的能量。第一至三級代表地震釋出的能量較少,只有地震儀能感測到,人類未必能感受到。在台灣和墨西哥發生的五級地震則會在廣泛地區感受到,並有可能令震央出現輕微破壞。九級或以上的屬罕見的大地震,影響範圍超過1000公里。而修訂麥加利地震烈度則形容地震的烈度(intensity),即是地面受地震影響的破壞程度。烈度是根據震源深度、震中距離和地質結構而量度。人類未能感受到第一級的烈度,由第二級開始建築物高層的人和室內的人可能會感受到,第四級或以上則可能令建築物損毀,而最高的十二級會導致全面性的大規模破壞,地形甚至出現改變。
各位讀者可能會疑惑,即使黎克特制和修訂麥加利地震烈度在量度地震所考慮的參數不同,但所訂立的「級數」不是已經可以反映地震的破壞力嗎?事實上,地震的破壞力亦受其他因素影響,包括人口的稠密程度、建築物的抗震能力、市民的防災知識、餘震的次數和規模、以及地震所造成的二次災害,比如堰塞湖(quake-dammed lake)、山泥傾瀉、火災、甚至海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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